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保委办、相关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