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