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