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自行撤销或者由保委办建议有权部门予以撤销。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发生环境纠纷或者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