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保护区内排污者可以将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管理或者运营,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