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三十条已修改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