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保护区内已建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防止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岗位、操作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或者消除污染,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的污染物产生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