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保委办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制度和水源水质达标、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等责任制度,明确水质控制目标,并负责检查考核;

(三)指导、督促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监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渔业养殖、围垦水面等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四)开展水源水质保护与科学、合理利用的研究,协调、督办保护中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指导、监督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

(六)定期向保委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七)完成保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