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职责第十四条已修改相关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二)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湿地等工作;(三)落实行政区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实现水质控制目标,参与、配合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四)向公民普及保护水源水质的科学知识;(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