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保委会的职责:(一)组织实施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制定水源水质保护年度计划;(二)研究、决定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检查考核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四)听取、审议保委办工作报告;(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