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