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