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