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