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