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