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