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