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