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