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撒冥纸。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