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将经营性产生的污油、污水、废弃物等倒入公共垃圾箱内。在城镇设立的洗车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沟。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标准排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