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将经营性产生的污油、污水、废弃物等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在城镇设立的洗车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沟。

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标准排放。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