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占用城镇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区内开山放炮、采石、取砂、取土、放牧砍柴、砌灶野炊、占地埋坟。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