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凡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当安全美观,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前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位置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建筑物上加层盖棚、搭建凉台,不得封闭或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或者有碍市容的字、画。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