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当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