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与公用事业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