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当逐步改造。进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者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