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