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厕,其投资应当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城镇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