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