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