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要有土家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公民。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