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要有土家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