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有土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其他工作人员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公民。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