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检察案件,制作法律文书,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