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的要求,开辟、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