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本市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经营企业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必须取得专营权。专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