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