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事实、联系方式。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