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对投诉人的投诉不及时处理和答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