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