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遵守服务规范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