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