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