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