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营运车辆和服务设施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广告的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还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车厢内散发书面广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