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营运车辆和服务设施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广告的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还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车厢内散发书面广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