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二)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和线路名称、经营企业名称;(四)在规定位置张贴乘客投诉电话号码;(五)色彩、标志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