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专营合同》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组织营运。经营企业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延伸营运线路或中断运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