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3 客运管理Article 21Amended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专营合同》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组织营运。经营企业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延伸营运线路或中断运营。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3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