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奖励、授予、收回线路专营权的依据之一。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和具有社会代表性的各界人士参加,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