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已经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开辟复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