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已经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开辟复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