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企业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岗位培训考试制度,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